第十条
有效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抢救性保护方案,在专家指导下及时采取措施实施抢救性保护,尽量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整体性。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抢救性保护工作。
抢救性保护措施包括:
(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进行记录、整理;
(二)征集、收购相关实物、资料并妥善保存;
(三)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封存或者隔离保护有坍塌、毁损危险的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并及时修缮、加固;
(四)其他应当采取的抢救性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