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和研究;
(二)征集、搜集、挖掘、整理、研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和资料,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三)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四)抢救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五)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依法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六)资助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学术社团和社会力量兴办的民族民俗博物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七)支持自治县学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活动;
(八)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成果;
(九)奖励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