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科学管理、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