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等受损毁或者流失,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