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侦查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