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漾濞核桃产业发展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漾濞核桃产业发展规划;

(三)培训漾濞核桃产业专业技术人员,颁发相应资格证书;

(四)办理漾濞核桃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的使用手续;

(五)负责漾濞核桃种质资源的调查、建档、挂牌保护和变化监测工作;

(六)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