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文物古迹。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