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开发利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应当提取生态环境保护补偿资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补偿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保护补偿资金的提取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