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自然或者人工形成的沼泽、湖泊、河流、滨海、库塘等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潮湿地域。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