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湿地名录,每五年开展一次全区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和数据库。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湿地资源调查主要包括湿地面积、类型、分布以及野生动植物种类、数量、生存状况等内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