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重要湿地名录设立湿地界标,标明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的类型和保护范围。一般湿地界标由湿地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界标。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