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湿地公园分为国家级湿地公园、自治区级湿地公园、设区的市级湿地公园、县级湿地公园。
国家级湿地公园的建立,依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湿地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并征求当地居民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和公示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级湿地公园、县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湿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并征求当地居民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和公示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建立的湿地公园,其范围的调整或者撤销由原批准机关审批。
新建湿地公园的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范围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