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四十条有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一)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的;(二)有给付内容且不能即时履行完毕的;(三)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一致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未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并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