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进行:(一)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和有关事项;(二)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核对证据材料,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三)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疏导;(四)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五)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程序调解纠纷。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