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进行:

(一)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和有关事项;

(二)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核对证据材料,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三)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疏导;

(四)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五)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程序调解纠纷。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