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二十四条有效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调解工作需要,调查核实纠纷情况和证据材料;(二)批评、制止扰乱调解秩序的行为;(三)向有关单位提出调解工作意见和建议;(四)依照规定获得报酬或者工作补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