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调解工作需要,调查核实纠纷情况和证据材料;

(二)批评、制止扰乱调解秩序的行为;

(三)向有关单位提出调解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依照规定获得报酬或者工作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