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