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专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研究解决专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专利促进与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