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专利指标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创新型城市评价体系和科技计划评价体系。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