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原始凭证;不得擅自转移、毁损、变卖已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