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十三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研究、开发专利技术及产品的投入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购买专利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专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业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