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行业和领域特点编制并定期公布应当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关键技术的研发、专利申请,予以扶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