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