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劳动用工管理,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依法引导、帮助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配合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