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二节 管辖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