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