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预警监控第十九条已修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加强日常监管,增加检查频次。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应当将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参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