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预警监控第十六条已修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保障宣传设施、举报投诉信箱,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不得涂污、损毁或者遮盖。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