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按照规定的检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进行检测的;

(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三)未建立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传输网络;

(四)不实时报送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的;

(五)经营机动车排气维修业务的;

(六)拒绝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