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不符合标准,或者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治理,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同时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