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定期维护和保养机动车,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功效,不得拆除、闲置、更改机动车排气管及污染控制装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