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延缓报废的机动车在一个检测周期内,三次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不再核发环保标志。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