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农村牧区扶贫开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农村牧区扶贫开发项目的;
(三)农村牧区扶贫开发项目未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四)将农村牧区扶贫开发资金用于与扶贫开发无关项目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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