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截留、滞留、侵占、挪用或者骗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