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保护规划实施的影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的;(二)在预先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