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