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