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修缮利用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情况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并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