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九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历史建筑的相应位置,统一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