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纳入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开展保护管理。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建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保护对象的名称原则上不得改变。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建立档案。保护名录与档案应当纳入历史文化保护信息管理和查询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查询保护名录与档案。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