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信息管理和查询系统,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信息查询服务;应当通过信息技术等多种手段,加深社会公众对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了解和认知。

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通过设置课程、出版读物、媒体宣传等形式,加强对在校学生的乡土教育,强化社会传承佛山优秀历史文化的意识。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