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