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和预警系统,合理规划建设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测站、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监测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测信息。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