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经车辆停放地抽检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未予维修或者维修后经检验不合格仍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行驶证,待维修并检验合格后立即予以发还。经上路抽检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行驶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待维修并检验合格后立即发还行驶证。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