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在用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保持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避免装置失效造成机动车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在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