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九条有效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乡(镇)、行政村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自然村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地方法规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