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条有效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向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镇)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向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