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制度。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面积、株数、树种、采伐地点、期限进行采伐。

农村居民采伐个人所有的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的零星林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后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