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林区、林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毁林开垦;(二)擅自采矿、采石、采砂和取土;(三)乱砍滥伐;(四)毁林采种;(五)挖掘树木、树根,剥树皮,无证采集松脂;(六)在新造林地内放牧;(七)损毁保护标志和设施。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