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林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林权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现状,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哄抢、毁坏林业生产设施。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