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牧、交通运输、卫计、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