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在城镇自来水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和扩建取用地下水设施。已建成的取用地下水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且确需保留的,核定取水量,补办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城镇供水平均水价征收水资源费。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封填。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